3.5 排水管渠


3.5.1 排水管渠应以重力流为主,宜顺坡敷设。当受条件限制无法采用重力流或重力流不经济时,排水管道可采用压力流。
3.5.2 城市污水收集、输送应采用管道或暗渠,严禁采用明渠。
3.5.3 排水管渠应布置在便于雨、污水汇集的慢车道或人行道下,不宜穿越河道、铁路、高速公路等。截流干管宜沿河流岸线走向布置。道路红线宽度大于40m时,排水管渠宜沿道路双侧布置。
3.5.4 规划有综合管廊的路段,排水管渠宜结合综合管廊统一布置。
3.5.5 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按设计流量确定。
3.5.6 排水管渠出水口内顶高程宜高于受纳水体的多年平均水位。有条件时宜高于设计防洪(潮)水位。

条文说明
 
3.5.2 本条是关于污水管渠及合流制管渠形式的规定。
    污水成分复杂,有恶臭气味,含有大量病原微生物。合流制管渠输送的是雨污混合水,旱季则输送的全部是污水。污水及合流污水通过明渠收集输送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因此严禁采用明渠的形式收集。
    污水管渠及合流制管渠形式直接关系到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因而将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3.5.3 本条规定排水管渠及截流干管的布置原则。
    截流干管在河流和水体附近布置,是为了便于截流、溢流或就地处理排放。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m时,排水管渠宜沿道路双侧布置。当仅有单侧用户时,污水管渠应布置在收水侧。当道路下布置综合管廊时,雨、污水管道应根据实际条件考虑管道入廊的可能性,不能直接入廊的雨、污水管道,应结合综合管廊的位置协调管道之间的竖向标高及支管标高。
3.5.4 本条是关于排水管渠与综合管廊关系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61号文要求各地建设地下管廊,集约优化利用地下空间,解决马路拉链问题,提升抗灾防灾能力,新建区域要求管道入廊。排水管渠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它又有重力流排水的明显特征,结合综合管廊布局统一规划设计排水管渠是城市建设的新命题,因此,本条提出对规划有综合管廊的路段宜结合管廊布局合理布置排水管渠,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大断面雨水管渠上部空间布置再生水、供水、通信等管线,因地制宜地做好支管及交叉管线的衔接。
3.5.5 本条规定城市排水管渠断面尺寸确定的原则。
    城市污水管渠建设因其特殊性,管渠的使用周期较长,因此不宜按近期建设,以避免重复建设改造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因此,确定污水管渠断面尺寸时,设计流量应采用远期最高日最高时污水量。
    确定截流初期雨水的污水管渠断面尺寸时,设计流量为远期最高日最高时污水量与截流雨水量之和。
3.5.6 本条是对排水管渠出水口高程的规定。
    本规范提出排水管渠出水口内顶高程的要求,主要目的是要保证水的顺利排出。出水口高程的设计要兼顾南北方城市的不同特点,对于高差较小的城市允许淹没出流。出水口的设置应同时考虑城市的景观、工程地质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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